对当前公证赔偿案件的思考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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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常进民.对当前公证赔偿案件的思考简[J].中国司法,2014(1):6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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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常进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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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省贵阳市元盛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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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纵观近年一些公证赔偿案件的审理结果,公证机构不但全额赔偿,且受到社会媒体的遣责,而损人利已不当得利者却逍遥法外,公证机构却无处申冤,概因报案不受理。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是无法可依吗?非也。《公证法》第44条对弄虚作假、扰乱公证秩序的公证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应负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问题出在立法与司法的衔接上,二者之间出现了断档,以致不能把法律条文规定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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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机构 赔偿案件 《公证法》 社会媒体 不当得利 法律责任 法律条文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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