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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书面审理到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的问题评析
引用本文:袁素华,徐龙震.从书面审理到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的问题评析[J].法制与社会,2011(29):105-106.
作者姓名:袁素华  徐龙震
作者单位: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43条规定:?时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这一条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类型,强调了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类型。在《若干意见》公布实施后,各地法院陆续开庭审理了一枇减刑假释案件,积累了一些对此类案件开庭审理的经验,但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予以解决。

关 键 词: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  减刑假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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