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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引用本文:郭晋涛.论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J].观察与思考,2000(10).
作者姓名:郭晋涛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摘    要:<正>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构罪的必备要件始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对此予以继承和保留。此前,1985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非法利益”作为构罪的必备要件。而1979年刑法则不要求行贿罪是否具有谋取利益的问题。多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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