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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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晋涛.论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J].观察与思考,20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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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晋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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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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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构罪的必备要件始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对此予以继承和保留。此前,1985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非法利益”作为构罪的必备要件。而1979年刑法则不要求行贿罪是否具有谋取利益的问题。多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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