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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推广商品行为的定性与责任承担以田某诉百度公司案为切入
引用本文:孟斌.搜索引擎推广商品行为的定性与责任承担以田某诉百度公司案为切入[J].电子知识产权,2015(1).
作者姓名:孟斌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搜索引擎推广商品的行为,从性质上已经不属于一般的信息检索服务,其目的与经营方式均属于以推广商品为目的的广告行为.搜索引擎推广商品过程中进行了虚假宣传,并不当然产生赔偿责任,而应考察虚假宣传行为是否足以引起公众误读,来确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搜索引擎  广告  虚假宣传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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