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轻畸重”与“偏轻偏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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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志坦.“畸轻畸重”与“偏轻偏重”[J].人民司法,19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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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志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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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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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读《“畸”的自述》(载《人民司法》1983年第6期)后,我有些不同看法。 “畸”是古汉语中的一个字。 《康熙字典》是这样解释的:“畸,残田也。井田为正,零田不可井者为畸。地势多邪曲,井田取正方,则田必有畸零。划井者必计零以足其数。”浅白地说,井田制施行的时候,划分井田剩下的头、尾、边、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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