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涉及法律原则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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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柴兴国,孟宪明.一个涉及法律原则的问题[J].法学杂志,19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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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柴兴国 孟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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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一些强奸案件的司法文书中(主要是起诉书和刑事判决书),对被害妇女的身份,通常都注明她的年龄和婚姻状况(未婚或已婚)。从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名的角度上看,有必要将被害人的性别、年龄写清楚,但是否有必要注明被害人的婚姻状况,值得商榷。据了解,注明被害妇女是否结婚的原因主要是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把强奸未婚妇女的情节看得比强奸已婚妇女的情节严重,以至在量刑上也有差异。还有一种原因是沿袭过去的写法,与量刑无关,不具有什么特殊的意义,但在客观上所起的作用与前者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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