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无效的借款合同,银行如何承担过错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是颇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银行有过错,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从减免贷款利息上来体现。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利息是贷款的一部分,不能作为损失,以减免贷款本金或利息来体现银行的过错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借款合同具有债权文书的性质,合同无效不能免除债务人返还义务。借款合同是单务实践性合同,银行与借款人订立的借款合同,只有在银行将款实际交给借款人后该合同才成立。银行交付贷款后,借款人实际取得该款的所有权,银行对贷款的原所有权即转化为债权。银行作为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权利,而不再承担义务,借款人作为债务人负有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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