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之基本类型与程序路径 |
| |
引用本文: | 丁宝同.民事公益之基本类型与程序路径[J].法律科学,2014(2):61-72. |
| |
作者姓名: | 丁宝同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3CFX065):“民事公益侵害阻断程序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科研项目(2012-XZZD21):“民事诉讼公益侵害阻断程序研究--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2)》第9条为起点” |
| |
摘 要: | 民事诉讼所要承载之"公益"价值目标可一分为二:"集合性公益"与"纯粹性公益"。基于其间的本质差异,承载二者的制度逻辑和程序原理必须有所区别。传统的"群体性诉讼"制度,如代表人诉讼、选定当事人诉讼、集团诉讼、示范性诉讼(亦称实验性诉讼)等,足以承载"集合性公益"之救济需求。"纯粹性公益"之价值目标,则必须由"公益侵害阻断程序"加以承载。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所要建立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团体诉讼"(verbandsklage)制度为模本的。该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开始突破传统民事诉讼之私益属性原理,在广义上属于公益侵害阻断程序的范畴,其制度功能处于"集合性公益"与"纯粹性公益"的临界点上。
|
关 键 词: | 公益 集合性公益 纯粹性公益 民事公益诉讼 侵害阻断程序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