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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遗嘱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趋势———兼论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32、33 条的解释与完善
引用本文:李建忠.论涉外遗嘱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趋势———兼论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32、33 条的解释与完善[J].法律科学,2014(1):176-185.
作者姓名:李建忠
作者单位: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基金项目:2013年浙江理工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攀登计划项目(13106040-Y)“国际私法的历史逻辑与中国国际私法的现代化”
摘    要:在遗嘱的法律适用制度领域存在两大趋势:一是在体例结构上采用继承与遗嘱分立模式下的“遗嘱”体例;二是在同一制与区别制的应用上采用同一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采用法定继承与遗嘱分立的体例结构,在实践中将导致遗嘱法律适用制度结构残缺。在处理遗嘱方式法律适用时,该法采纳了同一制,但弃用了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中的“住所”和涉及不动产时的“不动产所在地”连接点,弱化了公约在遗嘱方式上倡导的尽量使遗嘱方式有效原则。此外,该法第33条“遗嘱效力”概念语义含糊,必然给法院的审判活动带来困扰。鉴此,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就相关法条做合理解释,并在必要时对相关制度予以修订。

关 键 词:涉外遗嘱  涉外继承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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