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涉信用卡犯罪对象的评析及认定
引用本文:刘宪权.涉信用卡犯罪对象的评析及认定[J].法律科学,2014(1):186-193.
作者姓名:刘宪权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BFX107)“涉信用卡犯罪研究”
摘    要: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空白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卡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用卡信息资料与实体形式的信用卡、公民个人信息相区别。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根据卡与使用主体真实性与虚假性的介入程度,“假卡假人”、“真卡假人”以及“真卡真人”这三种排列组合所对应行为的危害性(即骗的程度)是逐渐降低的,但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则应依据由高至低的规则;认定行为人所使用的信用卡是否为骗领的信用卡,应当以金融机构是否基于虚假证明材料而产生认识错误为标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包含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信用卡、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

关 键 词:涉信用卡犯罪  犯罪对象  信用卡  伪造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