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中的给付障碍和法律救济——兼论《合同法》相关规则的问题及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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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景林.行纪中的给付障碍和法律救济——兼论《合同法》相关规则的问题及解决[J].法律科学,2014(3):8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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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景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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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语学院,北京10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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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应于行纪之三人法律关系,在给付障碍的问题上,亦应当区分三个层面,即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之实行行为层面的给付障碍,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之行纪关系层面的给付障碍,以及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之清算了结关系层面的给付障碍。在第一个层面,需要建立第三人损害清算制度,以此突破法律关系相对性的限制;在第二个层面,适用债法的一般性法律制度,通常为行纪法规制的重点;在第三个层面,需要正确认识行纪人的交付义务与佣金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交付义务与佣金请求权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与费用偿还请求权则不具有关连性。委托人在主张权利方面,必须注意承认拟制和时效方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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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纪 给付障碍 法律救济 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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