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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权登记对抗效力及其效力范围研究
引用本文:李伟,关正义.光船租赁权登记对抗效力及其效力范围研究[J].法律科学,2014(3):154-159.
作者姓名:李伟  关正义
作者单位:[1]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2]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摘    要:国务院《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的光船租赁权登记与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协调,应在我国《海商法》第六章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增加光船租赁权登记对抗效力的条款,使我国《海商法》下的光船租赁合同不再是"私人合约",使其具有物权性的登记对抗效力。

关 键 词:光船租赁  光船租赁权登记  光船租赁权登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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