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赁权登记对抗效力及其效力范围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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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伟,关正义.光船租赁权登记对抗效力及其效力范围研究[J].法律科学,2014(3):154-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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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伟 关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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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2]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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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的光船租赁权登记与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协调,应在我国《海商法》第六章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增加光船租赁权登记对抗效力的条款,使我国《海商法》下的光船租赁合同不再是"私人合约",使其具有物权性的登记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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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光船租赁 光船租赁权登记 光船租赁权登记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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