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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以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中心
引用本文:李雨峰.论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以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中心[J].法律科学,2014(1):126-136.
作者姓名:李雨峰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NCET-11-1082)
摘    要:追续权是艺术家及其继承人就其艺术品原件的再次销售获取一定比例收益的权利。这一制度源于法国,是艺术创作国家赞助体系衰弱的产物。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于鼓励创作,以及作者名声的提高导致艺术品的增值。追续权制度具有鼓励艺术创作、丰富艺术市场的生产性功能,也具有对艺术商所获得的转售艺术品原件的收益进行分流的结构性功能。客体、主体、计算基础及比例、适用的场合构成了追续权制度的内部法律构造;知情权与集体管理制度构成了追续权制度的外部法律构造。比较法上的实证数据表明,追续权制度不会对艺术品拍卖市场造成扭曲。目前世界上80多个国家规定追续权制度。从我国目前的艺术品拍卖市场前景看,我国著作权法实有引进该制度之必要。

关 键 词:追续权  制度功能  法律构造  艺术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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