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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服务法制化研究
引用本文:陈云良.基本医疗服务法制化研究[J].法律科学,2014(2):73-85.
作者姓名:陈云良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2AZD123):“卫生法修改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1&ZD177):“现代医疗技术中的生命伦理及其法律问题研究”;湖南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2ZDB69):“现代医疗技术立法建议”
摘    要:获取基本医疗服务是公民保障生命健康的基本权利,应当通过法律加以明确,使之成为"拟制公共产品"。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服务,不宜用一部法律来统一规定,因此全国人大《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法》的立法模式是不适宜的,应当单独出台《基本医疗服务法》。政府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基本药物和基本诊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和基本医疗设施、基本医疗服务人力。公民的医疗服务请求权可以通过诉讼救济,医疗服务请求诉讼的类型属于行政给付之诉。

关 键 词:基本医疗服务  拟制公共产品  基本医疗服务法  基本医疗服务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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