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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引用本文:杜桂兰.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移交刑事案件罪[J].当代法学,1999(Z1).
作者姓名:杜桂兰
摘    要:李某,男,32岁。某公安局刑警大队侦察员。1998年7月,李某分担的管区女青年鲍某由其父母带领,向管片刑警李某报案,称鲍某在三个月以前被来卢家打工的河南民工许某强奸,并道出了关于强奸案的一些具体情节。李某和另一名侦察员接受任务,负责办理鲍某被强奸一案。李某等二人首先把涉嫌强奸犯罪的许某抓获,在取了笔录、许某承认有强奸事实以后,把许某刑事拘留。许某被拘留后,在李某等二人第二次提审时翻供,提出自己属嫖娼,不是强奸。理由是鲍某在与许某发生性行为之前,曾与几名男子有染,此事风言风语全村皆知。许某说他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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