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度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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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课题组,胡敏,柯葛壮.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度构建[J].法学,20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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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课题组 胡敏 柯葛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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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社科院法学所 副检察长,课题组组长,研究员,课题组副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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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察机关参加死刑复核程序担负的是法律监督者职责,应当由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专门部门履行该项职责较为合适。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主体为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厅。死刑复核以诉讼复核模式为一般原则,以书面复核模式为特例。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时,如果发现法院采用了不正确的复核模式,应当及时通知改正。对于死刑复核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通过健全与加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进一步进行有效监督。应当实行法律监督人员办案责任制并对同级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的期限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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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死刑 复核 法律监督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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