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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行为准则”与区域海洋治理机制创新
引用本文:葛淼.“南海行为准则”与区域海洋治理机制创新[J].东南亚研究,2024(1):70-87+156-157.
作者姓名:葛淼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研究”(18AFX025);
摘    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建普遍性的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但不是国际海洋法体系的上位法。国际法是多层级的立体系统,全球性海洋公约和区域性海洋法构成国际海洋法的双层次结构。区域性海洋法可能形成新的习惯国际海洋法,为《公约》提供更新的动力。“南海行为准则”构建南海的区域海洋治理机制,是对《公约》的扬弃,只要其有利于建立符合各方利益的南海秩序,同时没有违背公认的习惯海洋法原则,可以做出不同于《公约》的规定。“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困局有三个主因:南海的不对称格局、东盟对中国的不信任推定以及第三方国家的干预和介入。通过“南海行为准则”磋商构建区域海洋秩序应以搁置主权争议、规制当事方行为、反对第三方国家干预和介入、避免安全局势升级为主要内容。

关 键 词:南海行为准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洋法  南海秩序  区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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