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维持与司法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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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凤伟,李志珍.论企业维持与司法解散[J].法制与社会,2010(34):123-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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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凤伟 李志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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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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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维持是各国商法的固有原则。在公司陷入僵局时,不能轻易解散公司,应通过“穷尽内部救济”的方式维持企业的存在。法院在处理股东提起的解散公司案件时,可寻求防止公司解散的替代性措施如股权强制转让,公司分立和指定临时董事或临时监管人等,避免作出公司解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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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维持 穷尽内部救济 公司僵局 司法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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