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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引用本文:田冰川.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J].法律与生活,1995(6).
作者姓名:田冰川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摘    要:作为赵芸的代理人,我认为本 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院应对 损害结果负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 赵芸不负责任。 一、关于过错的认定 过错的基本形式包括故意与过失,其中过失的过错是主要形式。法院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特定公共场所,有法定义务对前来打官司的有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法院在工作日打扫卫生,是应知该日会有人前来打官司。民庭在办公楼第四层,楼面为水磨石地面,用洗衣粉擦洗,从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行为标准来看,是能够预见到如任污水下滴,如不采取材警示牌或其他有效措施,会导致来访人员摔倒、摔伤的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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