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法第13条适用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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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燕.对保险法第13条适用的思考[J].河北法学,19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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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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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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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3月某商业运输公司新购进了3辆货车和1辆轿车,并于当月某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该4辆保险合同。按商业惯例,保险费应当在保险合同签订的当时或者签订后的一个极短时间内交付;但因运输公司当时资金紧张,提出保险费7月份再交付,此点为保险公司同意并写人该保险合同中。6月,运输公司新购轿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在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时遭拒绝,遂诉至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中,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各持己见:运输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就应发生法律效力,迟付保险费并非不付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迟付,因而应予赔偿;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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