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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盗窃罪客体的具体认定
引用本文:沈阳.试谈盗窃罪客体的具体认定[J].河北法学,1988(2).
作者姓名:沈阳
摘    要: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确定盗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不难的。但是,由于所有权关系错综复杂,盗窃行为千差万别,有时也在认定盗窃罪的客体时出现一些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从实际出发,对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进行具体的认定。 1、家庭财产所有权 家庭内部盗窃是被限定了的亲属盗窃。在外国刑法例中,亲属相盗有各种不同范围的限定,有“亲属之间”、“配偶之间”或“同财共居亲属”、“家庭成员”等提法。我国既没有明确规定亲属相盗,也没有规定亲属的盗窃仅指家庭成员间的盗窃。但是,如果从我国具体社会经济状况出发,参考各类所有权的形式,并结合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亲属间的盗窃限定在财产没有分割的、同财产共居的家庭成员间是比较合适的。因为,其一,财产已分割、已经分居的亲属间的盗窃,违法犯罪性质是十分明显的,可按一般盗窃罪处理。其二,家庭内的财产所有权比较复杂,可分为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代管财产等。对家庭内的盗窃行为,在划分侵害所有权界限时具有特殊性。所以,关于其侵犯的客体问题,有必要单独加以研究。 家庭内部盗窃,就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家庭共有财产或家庭其他财产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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