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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应采用“相对不定期刑”制度
引用本文:刘强.试论我国应采用“相对不定期刑”制度[J].河北法学,1987(6).
作者姓名:刘强
摘    要:目前西方国家较多采用“相对不定期刑”制度。即法官在裁决时,只宣告最低刑期和最高刑期,如某人犯盗窃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实际执行期限,主要取决于本人“改过迁善”的状况。鉴于国外的经验和我国劳改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在我国采用这种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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