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套房不影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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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国印.只有一套房不影响执行[J].中国公证,2012(7):4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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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国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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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故城县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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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很多借款人片面的把这一条的规定当成了“护身符”.并得出以下结论:本着以人为本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被执行人的许多基本权利必须加以保护.如自然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人格权等.不能因为强制执行而造成被执行人的极度贫困。若漫无限制.不仅影响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计.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善序良俗.也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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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最高人民法院 社会经济文化 尊重和保障人权 被执行人 民事执行 居住房屋 以人为本 基本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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