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民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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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波.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民法适用[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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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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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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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处理上,若认定合同无效则混淆了民法与刑法的界限,也不利于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该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存在登记错误,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不应直接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更不宜类推适用善意取得。采用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制解决这一类纠纷,是较为适宜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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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冒名处分不动产 善意取得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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