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村委会工作不宜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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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彦科.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村委会工作不宜推行[J].法治与社会,2013(1):2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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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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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沙田镇人大组织人大代表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议,从实际工作需要方面看.这种做法有利于推动工作。提高村民委员会为群众服务的能动性,带领村民积极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但从《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角度讲,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乡镇人大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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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组织法》 人大代表 代表评议 村委会工作 村民委员会 维护社会稳定 《监督法》 《代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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