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拍卖船舶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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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正佳,吴自力.关于强制拍卖船舶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2(1):1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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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正佳 吴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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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海事法院 副院长(金正佳),广州海事法院办公室 主任、审判员(吴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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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强制拍卖船舶是海事审判领域的一项别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指海事法院依法对船舶实施保全措施以后,在一定条件下依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经过一定程序,运用司法强制对被扣船实行公开拍卖,获得价款,以备清偿船舶所有人的金钱债务。198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下称“卖船规定”),以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强制拍卖船舶法律制度。几年来,依据“卖船规定”,全国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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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制拍卖船舶制度 海事审判 海事法院 中国 海上财产保全 《海商法》 《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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