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修改与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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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青山.婚姻法的修改与夫妻财产制的完善[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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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青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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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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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者认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极不相应,与民法基本原理不符,表现为:夫妻所得共同制使以个人名义继承和受赠的财产被强行法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忽视了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的特殊性,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规定过于简单,缺乏限制,回避共同财产管理权的行使。应将“婚后所得共同制”改为“婚后共同所得制”,并对约定财产制,共同财产管理权作出详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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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夫妻财产制 婚后所得共同制 婚后共同所得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 共同财产管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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