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拾得遗失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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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胜亮,张小玲.论拾得遗失物行为[J].律师世界,19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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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胜亮 张小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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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司法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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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些年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围绕道失物的民事纠纷大量呈现出来。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行为……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是拾得遗失物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该条款并不能看出拾得遗失物行为的性质c我国民法学理上界定拾得遗失物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即意指这一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c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可见,我国民法界定民及法律行为的核心问题是民事主体应具有设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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