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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的独占性与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
引用本文:张建伟.司法权的独占性与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3):17-21.
作者姓名:张建伟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    要:司法独立包含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司法权的独立 ,司法权的独立则要求司法权具有独占性 ,即司法权归属而且只归属于司法机关。监禁权属于法院不可让渡于行政机关的权利。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这一原则确认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从这一基本前提出发 ,属于司法权性质的权力不能由行政机关行使 ,否则行政权就对司法权造成分割 ,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就因权力被分割出去而受到损害。由此可见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含有行政机关行使属于司法权范畴内的权力而存在着合法性危机 ,这一危机随着《立法法》的颁布实施而更加凸显出来 ,本文建议理顺我国的国家权力配置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关 键 词:司法权  司法独立  劳动教养
文章编号:1008-6951(2002)03-0017-05
修稿时间:2002年2月13日

Exclusiveness of Judicial Power and the Reservation and Abolishment of the Reeducation-through-labor System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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