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害商业秘密和著作权的责任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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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海龙,姚建军.共同侵害商业秘密和著作权的责任认定[J].人民司法,2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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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海龙 姚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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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工业大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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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外国企业起诉国内企业侵犯商业秘密及著作权的行为发生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界定外国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作品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和符合作品的要件。非法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客户进行维修、使用他人著作权进行培训.分别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著作权。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可以将非法维修获利及非法培训所得作为损害赔偿的参考依据,并按每一侵权行为酌定损害赔偿数额。此种情形下,不发生请求权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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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犯商业秘密 权利人 著作权法 侵权行为 技术信息 通用公司 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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