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58起专报持枪抢劫案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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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五一.对58起专报持枪抢劫案的分析[J].中国刑事警察,19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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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五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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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5年,公安部接各地公安机关专报特大持枪抢劫金融商业部门、运钞车(船)、财物存放场所及取送款人员案件58起,占专报抢劫案件的32.6%,已破32起。其中,抢劫银行、信用社、储蓄所等金融部门的案件21起,已破13起;抢劫珠宝商行、百货大楼等商业部门的案件13起,已破8起;抢劫运钞车(船)案件6起,已破4起;抢劫工矿企业、公司、机关财物存放场所案件8起,已破4起;抢劫取送现款人员案件10起,仅破3起。上述案件,具有下列特点:一是劫财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全部案件总共被犯罪分子抢劫人民币2700万元、港币1000万元及其他大量财物。实施犯罪过程中,杀死37人,杀伤29人。广东省番禺"12·22"抢劫运钞车案一次劫走人民币1320万元、港币210万元;黑龙江省鹤岗"1·28"抢劫矿山工资款案杀死10人。二是结伙和团伙犯罪突出,青年罪犯比例较高。在5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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