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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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过孟超,王磊,徐钰锋.试论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释明[J].法治研究,2007(9):2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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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过孟超 王磊 徐钰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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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检察院,上虞市人民检察院,上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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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事诉讼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规定了释明制度,由于刑事诉讼尤其审前程序中的控辩力量对比更甚于民事诉讼,释明制度的引入成为必要。检察权既具有司法权的基本属性,又具有相对超然性,人民检察院应成为审前程序中行使释明的合适主体。检察释明的对象不限于控辩双方,应扩展至其他诉讼参与人及一般公民,具体释明内容因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其最终意义在于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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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释明 检察释明 审前程序 司法权 和谐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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