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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分则的价值构造
引用本文:刘远,曹希国. 论刑法分则的价值构造[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5, 3(3): 28-34
作者姓名:刘远  曹希国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    要:“构造”一词指称的是“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①因此理所当然,“刑法分则的构造”指称的便是刑法分则各章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刑法分则的构造必定是某种立法价值的展现和宣明,它体现着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及对公众的价值导引。一、价值坐标:立法者需要什么?系统论意义上的社会整体性在价值论意义上表现为社会共同利益。然而,社会共同利益不只是一种,而是许多种。但是,不同结构的社会却有着一些相同的社会共同利益,社会结构的不同往往不表示社会共同利益基本内容有什么差异,而表示这些社会共同利益的结构不同。相同的要…

关 键 词:刑法分则  价值构造  相互关系  组成部分  立法价值  价值导引  价值取向  立法者  指称  组织

On the Value Construction of the Special Provisions of Criminal Law
Liu Yuan,Cao XiGuo. On the Value Construction of the Special Provisions of Criminal Law[J].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2005, 3(3): 28-34
Authors:Liu Yuan  Cao XiGuo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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