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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手表厂钻石金表违约案判决评析
引用本文:龙梁.上海手表厂钻石金表违约案判决评析[J].中国法学,1995(3).
作者姓名:龙梁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正> 案情介绍 1993年10月19日,上海振宁公司与上海手表厂签订“上海手表厂(下称甲方)关于供货振宁实业公司(下称乙方)贸易部销售纪念毛泽东钻石女金表的协议书”,此后双方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和一份备忘录。双方达成的主要条款为:甲方该批手表(钻石女金表)(0号——9999号共10000只)经销权全权属于乙方;乙方独家享有该批手表之代理经销权;乙方按每只4000—5000元浮动价向甲方支付表款;营销手段由乙方负责,甲方给予协助,效益部分双方按比例分成(甲方60%、乙方40%);甲方供货之钻石女金表采取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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