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一罚十”和“假一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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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立明,张兆利.“偷一罚十”和“假一赔十”[J].山东人大工作,2006(7):4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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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立明 张兆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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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前几天,笔者到某商场购物,刚进店门便看到公告牌上写着“偷一罚十”的醒目字样。时下,“偷一罚十”已成为众多商家对付盗窃行为的有效手段。商家此举的目的,无非是杜绝偷窃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但如果上升到法律层面,“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却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首先,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商家制定的“偷一罚十”店规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偷一罚十”的“罚”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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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格式合同 有效手段 盗窃行为 偷窃行为 经营秩序 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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