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纠纷的审理及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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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剑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纠纷的审理及法律适用[J].法律适用,2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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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剑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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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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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人”)为提高运输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国内外航空运输、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空代人”)之间,往往订立连续承运、地面服务、销售代理的协议,规定代理方代表委托方组织货源,承揽运输业务,将货物交委托方安排运输,向委托方预定舱位,向托运人提供委托方的航空货运单和其他有关凭证,以及向托运人提供委托方委托的其他地面服务等。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往往向某一“空运人”的销售代理企业填写、递交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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