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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情绪化遗嘱”的警惕、审视与思考
引用本文:孙玉梅.对“情绪化遗嘱”的警惕、审视与思考[J].中国公证,2010(11):24-25.
作者姓名:孙玉梅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庆石油城公证处
摘    要:实践中.根据遗嘱人设立遗嘱的动机与目的的不同.可以把遗嘱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遗嘱人设立遗嘱的目的是为防止其死后出现遗产继承纠纷,并基于公正、善意的愿望.立遗嘱时把遗产留给那些尽了主要或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或把遗产留给生活较为困难的子女.这是人的本性使然.也是道德的底线.我们将这类遗嘱称之为“情感性遗嘱”。

关 键 词:遗嘱人  情绪化  继承纠纷  人的本性  赡养义务  遗产  情感性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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