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情绪化遗嘱”的警惕、审视与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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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玉梅.对“情绪化遗嘱”的警惕、审视与思考[J].中国公证,2010(11):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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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玉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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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大庆石油城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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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实践中.根据遗嘱人设立遗嘱的动机与目的的不同.可以把遗嘱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遗嘱人设立遗嘱的目的是为防止其死后出现遗产继承纠纷,并基于公正、善意的愿望.立遗嘱时把遗产留给那些尽了主要或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或把遗产留给生活较为困难的子女.这是人的本性使然.也是道德的底线.我们将这类遗嘱称之为“情感性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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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遗嘱人 情绪化 继承纠纷 人的本性 赡养义务 遗产 情感性 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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