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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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艳红.论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J].当代法学,2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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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艳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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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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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得比较笼统含糊,如何理解它成为解决许多交通肇事案件的关键。但从目前理论和实践中对该问题的探讨来看,人们主要关心的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范围,少有人探讨这一规定的法律性质。笔者以为,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之理解直接关涉其适用范围。在此,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粗浅讨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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