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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方机制”为视角的集体谈判权研究——以《武汉餐饮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为例
引用本文:刘理凡.以“三方机制”为视角的集体谈判权研究——以《武汉餐饮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3(18):83-84.
作者姓名:刘理凡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实现产业民主达成劳资双方利益的公平分配需要劳资双方良好平等的对话机制,但由于劳资利益对立中劳方具有先天的弱势性,就要求通过立法的倾斜保护和集体谈判机制两种方式进行调整,在劳资双方博弈中追求双方利益的最优分配和企业收益的最大化,以期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相结合。集体谈判作为一种平衡劳资实力的有效机制,以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为基本前提。2011年武汉市餐饮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成功签订也是我国劳资双方集体谈判具有标志性的成功范例,但是我们仍可以看到诸多问题的存在:工会组织缺乏独立性,政府的监管不力,行业协会对企业约束不足,立法的模糊指导,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等等。本文将以《武汉餐饮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为研究起点,以"三方机制"为视角对集体谈判权进行分析,审视我国现实"三方机制"的不足,提出三方角色改进的途径。

关 键 词:劳动三权  三方机制  独立工会  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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