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及其相关完善措施——以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第46条为视角
引用本文:马靖璐.论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及其相关完善措施——以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第46条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3(18):56-57.
作者姓名:马靖璐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1001班
摘    要: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关于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修改争论很大。实行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防止唱片公司垄断市场,但也存在限制著作权人定价权和许可权的缺陷。在完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方面,可考虑以"收回权"代替"声明权",实行付酬例外协商机制,同时加强相关措施的完善。

关 键 词:录音制品  法定许可  声明权  付酬机制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