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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责任
引用本文:郭冠男.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3(19):201-202.
作者姓名:郭冠男
作者单位:北京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摘    要:提高整个民族的素质,把基础教育纳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轨道,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制定统一的中小学生权利保障法及其配套法规体系,建立现代的教育制度,健全教育领导体制,规范义务教育中的国家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职责和行为,解决全国性义务教育中的重大现实问题,这是加强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本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义务教育立法做了较为全面的研究,我国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界定,因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学校与学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其必须妥善处理学生权利保护、确定学校事故责任,并从秩序建构的角度探寻学生权利救济法律原则,主要是扩大立法保护范围等。

关 键 词:学生权利  校园凶杀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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