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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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燕,李增寿.此案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监督[J].人民检察,2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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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燕 李增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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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王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李增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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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被害人张某与其公爹赵某在清理房屋排水沟时,与邻居被告人李某发生争执并互殴,李某将张某头部打伤,后报案。张某的伤经309医院诊断为:头皮性挫裂伤,神经性耳聋,右侧肢体麻木。经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张某身体的损伤属于轻伤。派出所民警对现场勘查和调查后,告知被害人张某到法院进行自诉。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李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2.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668.64元。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被驳回后,张某以原判决对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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