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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完毕但遗漏同种罪行的案件应否重新起诉
引用本文:葛云,潘晓涛.刑罚执行完毕但遗漏同种罪行的案件应否重新起诉[J].人民检察,2002(6).
作者姓名:葛云  潘晓涛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主要案情 2000年7月17日,曹某窜至某村某室,窃得价值人民币5525元的摄像机一架及价值人民币 2460元的照相机、金戒指、项链等物品。曹将摄像机藏匿后,在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曹到案后交代了盗窃照相机等物的事实,但否认了盗窃摄像机的事实。公安机关于2000年9月25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认定曹盗窃照相机等物品,盗窃数额为2460元。由于除被害人报案陈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曹亦实施了盗窃摄像机的行为,故检察机关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曹拘役四个月,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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