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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的行为应否追诉——析“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条件和适用
引用本文:毛晓玲.吴某的行为应否追诉——析“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条件和适用[J].人民检察,2002(7).
作者姓名:毛晓玲
作者单位: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摘    要:简要案情1994年4月至7月期间,盗窃犯罪嫌疑人杨某和陈某先后八次趁夜间,将从货物列车上窃得的沪产“双钱”牌各类型号的轮胎搬至吴某的住处藏匿。吴某每次都低价买进,转手高价卖出,从中牟利。以上八次被盗轮胎共价值人民币5.6万余元,吴销赃后得款2万余元。1994年7月3日,吴某在销赃时被发现,但三犯罪嫌疑人均在逃。审理过程1994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对上述三犯罪嫌疑人向有关地区和单位发出了协查通报,又于同年12月6日立案侦查。此后曾多次组织力量抓捕,均未果。1996年3月3日,吴某被抓获归案,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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