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增设财产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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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锦桂,迮银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增设财产刑[J].人民检察,2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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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锦桂 迮银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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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罗锦桂),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迮银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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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除可以判处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并没有对此类犯罪作出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规定。笔者认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增设财产刑,理由是:一、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看,有其理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之一,即“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从这一规定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具有鲜明的经济目的,经济色彩强烈。为了获取非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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