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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案件不抗诉决定应由谁来作出
引用本文:罗璐,邱华.民行案件不抗诉决定应由谁来作出[J].人民检察,2002(7).
作者姓名:罗璐  邱华
作者单位: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检察院 (罗璐),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检察院(邱华)
摘    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称《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作出不抗诉决定。该条规定在明确了不抗诉法律条件时没有界定不抗诉决定应由何级检察机关作出,在具体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服同级法院的民行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抗诉法律条件时,应如何处理,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诉法和《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同级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必须提请上级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与此对应,检察机关认为对同级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不符合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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