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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瞄偏”与“纠偏”:社会救助对象的确定——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例
引用本文:赖志杰.“瞄偏”与“纠偏”:社会救助对象的确定——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例[J].理论探索,2013(2).
作者姓名:赖志杰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天津,30007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汪柱旺,江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负责人李春根
摘    要:目前,我国在社会救助对象的确定中存在“应保未保”、“保不应保”、“应退未退”等瞄偏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申请者存在“福利欺诈”与“弃真错误”,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兼有审查不力与“取伪错误”,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缺乏可操作性的核对方法.“纠偏”的有效举措包括提升社会救助服务人员的审查业务水平、建立规范有效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违规获取或给予救助资格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关 键 词:"瞄偏"  "纠偏"  社会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现象  原因  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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