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听证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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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春慧.试论听证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J].天津律师,2006(1):1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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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春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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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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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听证这一概念的核心内涵是“听取对方的意见”,根据听证程序存在的领域不同,听证可以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司法听证。我国以法律的形式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但目前在我国对于听证一词的使用比较混乱,各个领域都在积极地引入听证制度,这中间较规范的有立法听证,例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就曾《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组织过立法听证;有行政机关的听证,最初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听证和价格听证,目前来看经常受到社会关注的是价格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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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听证制度 社会关注 《物业管理条例》 立法听证 和谐 市人大常委会 价格听证 消费者权益 听证程序 行政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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