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证审查工作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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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延明,孙勇.文证审查工作浅析[J].广东公安科技,19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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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延明 孙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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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系(董延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孙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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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就是要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捕、移送审查案件中刑事科学技术检查、鉴定等材料进行的查证属实,对已出具的技术证据进行区别和审查,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而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文证审查。文证审查工作,目前包括文件检验、法医检验、痕迹检验和司法会计四个门类。其审查范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刑检一、二处曾于1994年第4号文件中规定如下:(1)可能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的案件;(2)反革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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