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自治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设立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决定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